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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家電回收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3-07 07:16:46

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修訂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推廣實施期暫定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做好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規定的從2011年起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政策的銜接工作。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實施家電以舊換新省份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戶口的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將廢棄舊家電交售到中標回收企業,並到中標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的,可以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購買人必須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復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在政策實施期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可享受運費補貼。
3、在政策實施期內對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完成拆解處理的拆解處理企業,可享受拆解處理補貼。
4、政策實施期內,個人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台;單位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0台。購買新家電不受交售舊家電品種對應限制。
第六條 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范圍: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補貼產品范圍如需調整,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補貼標准為:
1、家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電冰箱(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准詳見附件。運輸距離是指回收企業實際所在地與拆解處理企業實際所在地間的公允距離,具體標准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
3、拆解處理補貼。根據拆解處理企業實際完成的拆解處理以舊換新舊家電數量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准為:電視機15元/台、電冰箱(含冰櫃)20元/台、洗衣機5元/台、電腦15元/台,空調不予補貼。
第八條 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准要求。 第九條 家電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系方式。拆解處理企業由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現有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報政府確定,確定結果由政府在15個工作日內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購買人選擇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或購買人先購買新家電,中標企業在向購買人配送新家電的同時回收舊家電,同時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進行轉讓、出售,套取財政補貼。
回收企業要及時准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在沒有機身序列號的舊家電上粘貼系統生成的機身序列號。
第十一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地方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 第十五條 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等均可參加所在地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和足夠的運輸保障能力;
4、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回收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指導回收企業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增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范圍,並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再生資源企業備案,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經營。符合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回收企業,可以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及時按合理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范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檢查回收舊家電,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倒賣以舊換新憑證和舊家電,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各地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所在省的銷售企業網點覆蓋到縣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銷售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二十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二十五條 政策實施期間,各地應按照合理布局、集中處理的原則確定拆解處理企業,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的具體條件,保障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在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拆解處理企業原則上應在接收舊家電後30個工作日內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於2010年10月31日前設立視頻監管系統,對廠區所有進出口、拆解處理和貯存等重點區域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管。拆解處理廠區應只設一個進口,一個出口。
第三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在廠內顯著位置設立標識牌,公開每日舊家電的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並按周將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上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記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的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要在政府網站上設立專門欄目,公開拆解處理企業報送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 一、家電補貼
第三十二條 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銷售企業予以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三十四條 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五條 家電銷售企業根據以舊換新銷售情況定期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商務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家電銷售企業墊付補貼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二、運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 回收企業將收購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處理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要註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八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定期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運費補貼。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墊付補貼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三、拆解處理補貼
第四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定期對完成拆解處理的以舊換新舊家電產品品種、數量進行統計,填寫《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當地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四十一條 拆解處理企業申報拆解補貼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二)家電以舊換新憑證;(三)家電回收企業開具的舊家電銷售發票(附購貨清單);(四)拆解處理企業墊付運費憑證(附運費收據);(五)拆解記錄表及拆解產物銷售憑證或處理證明。
第四十二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對收購的以舊換新舊家電逐一核對,舊家電實物與以舊換新憑證、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等信息應保持一致。對審核不符的,不得申報拆解補貼。要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完成舊家電拆解處理工作,不得倒買倒賣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申報補貼表的初審工作,對舊家電是否拆解完畢、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拆解產物流向等內容進行審核。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四十四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分級負擔、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十六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對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青海玉樹地震重災縣,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地舊家電存量、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經濟發展水平等,測算補貼資金規模,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及時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並根據預算文件,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四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環保部門在政策實施期內的每年4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五十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並發布實施辦法,會同財政部指導各地確定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開發和培訓工作,負責印製和組織發放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負責制定家電以舊換新補貼政策,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以舊換新家電的價格指導和監管工作。
環境保護部負責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會同財政部指導各地確定拆解處理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家電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質檢、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家電產品生產和市場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各地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工作班子,明確工作責任和分工,落實工作經費,精心組織,加強監管。
第五十二條 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和本辦法的要求,盡快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包括購買人以舊換新流程,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確定,補貼申報程序,補貼資金兌付,產品售後服務,市場秩序監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回收舊家電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規定,監督中標的家電回收企業按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舊家電。
第五十四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進程,通過建立與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聯系機制,建立順暢的信息渠道,監督和管理家電回收、銷售企業及網點和拆解處理企業,建立工作檔案,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督促企業做好以舊換新工作。
第五十五條 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五十六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工信、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向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報告。 第五十七條 參與家電以舊換新的各類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一經查實有違反規定、騙取財政補貼的行為,要嚴格採取追回財政補貼資金、沒收履約保證金、罰款、取消資格及向社會公示等處罰措施。
第五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政府暫停直至取消拆解處理企業的資格。2011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實施後,三年內不得授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1、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
2、騙取國家運費及拆解處理等補貼的;
3、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的;
4、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的;
5、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各地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監督管理。通過建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監督管理制度,保障以舊換新工作有序開展。
第六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六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中標家電回收、銷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制度,制定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管理辦法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對已申領的憑證進行全程跟蹤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舊家電拆解處理環節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可駐廠監管。
第六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以舊換新家電產品的申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各級質監部門查處違反質量等法律法規行為,從源頭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第六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

❷ 回收電子垃圾,如電鍍元器件,廢舊貴金屬需要什麼資質,在哪個部門辦理。

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規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處理發展規劃、基金、處理資格許可、集中處理、信息報送等一系列制度。
為配合條例的實施,環境保護部又制定下發了系列相關配套政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編制指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建立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及報送信息指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補貼審核指南》等一系列《條例》配套實施的文件。此前,環境保護部還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組織編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2011-2015)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第一批)》。
環境保護部相關負責人指出,為了保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工作順利實施,環境保護部要求:一要對處理企業數量、結構和規模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避免處理企業一哄而起,造成處理能力總量過剩和結構性過剩。二要充分發揮規劃的宏觀調控和指導作用,引導和促進處理產業向規范化、規模化、產業化方向發展。三要嚴格依法審批處理企業資格。健全監管手段,完善監管措施,強化執法監督,對弄虛作假、污染環境、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理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騙取基金補貼的,一經查出,要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四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信息,加強社會輿論監督。
《廢棄電子垃圾處理產業基金管理辦法》也已於2012年05月底出台,該《辦法》在兩方面對行業產生重要影響:一、通過提高補貼正規拆解企業,使得行業的發展更有利於合法、合規的大型企業;二、提升行業盈利水平。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基金徵收對象為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和微型計算機等5類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電器電子產品免徵基金。
目前基金徵收標准為電視機13元(人民幣,下同)/台、電冰箱12元/台、洗衣機7元/台、房間空調器7元/台、微型計算機10元/台。
官方稱,對採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於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基金。
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並列入各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企業,則可以申請基金補貼。基金補貼標准為電視機85元/台、電冰箱80元/台、洗衣機35元/台、房間空調器35元/台、微型計算機85元/台。
有關專家認為,中國目前不缺乏電子垃圾回收的技術人才,未來的工作重點可放在推廣和執法環節。建議加強對於回收和處理環節的資質管理,打擊非法的金屬廢料回收和處理行為。如果正規的回收企業和簡單追求盈利的作坊相互競爭,尤其是在作為原料的廢品上競爭。這可能會給正規企業帶來較大挑戰,拉高其成本。相反,如果打擊非法金屬廢料回收和處理行為,加強行業資質管理,則將促進全鏈條健康有序發展。
提倡「生產者責任制」 建立回收系統
面對電子垃圾的威脅,必須盡快建立全社會的回收系統。在幾年來對電子垃圾基本信息收集、調研和回收試點經驗總結的基礎上,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了《建立中國廢棄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初步方案》,首次提出以「生產者責任制」為核心的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明確規定家電生產企業、經銷商、消費者、處理公司和政府部門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 任和義務。
生產企業必須在源頭上控制住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採用有利於產品回收和再利用的設計方案;經銷商可以接受生產企業委託,回收廢舊家電,交給有處理資質的公司進行處理;銷售的二手電筒器要符合質量標准;消費者有義務把廢舊家電交給生產企業或有處理資質的公司;家電處理公司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認證,經其檢測、維修後達到二手家電質量標準的電器貼上「再利用品」標志後出售,氟里昂等有害物質必須交環保部門處理;政府部門負責制訂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引導、監管回收處理過程。
有關部門表示,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建立市場准入機制,保證有能力、有資質的企業進入廢舊電子產品拆解市場,扶助專業電子垃圾處理企業進行技術升級,實現規模化無污染生產,堅決取締用落後工藝提取貴金屬的小作坊和污染嚴重的企業,徹底清理整頓進口廢舊電器的非法市場。
另外,對積極參與電子垃圾回收利用的科研單位和企業,要給予政策和資金傾斜,確保其產品的優先推廣。中國首部電子信息產業綠色法規《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已於 2007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此管理辦法從電子信息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銷售、進口等環節抓起

❸ 請問哪位同胞是家電以舊換新的銷售兼回收企業,能否指教下詳細的操作過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家電以舊換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商務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及《商務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商貿發〔2010〕23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推廣實施期暫定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做好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規定的從2011年起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政策的銜接工作。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新疆自治區(包括兵團)內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具有新疆自治區戶口的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在我區實施「家電以舊換新」期間內交售舊家電並到家電銷售中標企業購買新家電的,在購買新家電時可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復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在政策實施期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可享受運費補貼。 3.在政策實施期內對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完成拆解處理的拆解處理企業,可享受拆解處理補貼。 4.政策實施期內,個人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台;單位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0台。購買新家電不受交售舊家電品種對應限制。 第六條 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范圍: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
第七條 補貼標准為: 1.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單位或個人,經家電以舊換新中標銷售企業審核,符合政策規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電冰箱(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中標家電回收企業在政策執行期內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的,可享受運費補貼。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准見附件1)。對在新疆范圍內(包括兵團)招標確定的家電以舊換新單純回收企業,按照財政部《關於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的補充通知》(財建〔2010〕44號)文件執行;其它相關事項仍按財政部《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財建〔2009〕498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3.拆解處理補貼:拆解處理企業在政策執行期內收購舊家電,以30個工作日為一個結算期,每個結算期按實際拆解數量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准為:電視機15元/台,電冰箱(含冰櫃)20元/台,洗衣機5元/台,電腦15元/台;空調不予補貼。
第八條 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條 家電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由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以招標方式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兵團環境保護局環評審核報政府確定。招標和環評確定結果分別報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 購買人選擇回收企業,購買人自願選擇先回收後購買或先購買後回收的方式,通過網路、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或購買人先購買新家電,家電銷售雙中標企業在向購買人配送新家電的同時回收舊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及時收集購買人人相關信息,兌現購買人應享受的補貼資金,完成補貼資金的墊付,並將家電銷售發票更換為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售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套取財政補貼。 回收企業要及時准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在沒有機身序列號的舊家電上粘貼系統生成的機身序列號。 第十一條 回收的舊家電主要零部件要求完整,嚴格按本細則附件3的標准予以交售,否則回收或拆解企業視情況可以拒收。(見附件2) 第十二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各市、縣、團場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按結算期,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市、縣、團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 第十六條 參考實施家電以舊換新9個試點省、市舊家電的回收和拆解價格,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我區實施家電以舊換新舊家電的回收和拆解價格,(見附件2) 第四章 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七條 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等均可參加自治區商務廳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和足夠的運輸保障能力; 4.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九條 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將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指導回收企業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增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范圍,並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再生資源企業備案,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經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回收企業,可以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及時按本辦法規定的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范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檢查回收舊家電,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倒賣以舊換新憑證和舊家電,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家電銷售企業 第二十一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自治區商務廳等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在全疆銷售企業網點覆蓋到縣(團場)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 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四條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處理的原則自治區與兵團環保部門共同確定拆解處理企業,兵地企業共用。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家電拆解價格收購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在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拆解處理企業原則上應在接收舊家電後60個工作日內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於2010年10月31日前設立視頻監管系統,對廠區所有進出口、拆解處理和貯存等重點區域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管。拆解處理廠區應只設一個進口,一個出口。 第二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在廠內顯著位置設立標識牌,公開每日舊家電的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 ,每15天將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上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記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的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七章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兌付 一、家電補貼
第二十九條 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三十條 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 1.購買補貼由家電銷售企業向購買人墊付,並向所在地財政(務)部門提出補貼結算申請。自治區中標銷售企業,在地、州、市、縣轄區內設立並通過審核備案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銷售網點),與地方財政部門簽訂代墊補貼結算協議,對地方或兵團符合條件的購買人,採取由網點直接墊付並向簽訂代墊補貼結算協議的地方財政部門申請補貼結算。 2.在兵團師部(包括石河子、阿拉爾、五家渠、圖木舒克市)、團場轄區內設立並通過審核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銷售備案網點),按就近原則,與兵團師、團財務部門簽訂代墊補貼結算協議,由其負責受理地方或兵團符合條件的購買人的補貼結算。 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銷售備案網點)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三十一條 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二條 家電銷售企業(銷售備案網點)每半個月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商務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務)部門自接到申報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審核確認工作,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銷售備案網點)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對審核申報材料有疑義的,應告知家電銷售企業修改補充。各級財政(務)、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家電銷售企業墊付補貼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二、運費補貼 第三十三條 拆解處理企業審核回收企業申報的運費補貼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應按照相應的舊家電數量計算並墊付運費補貼。 第三十四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五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按月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運費補貼。財政(務)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三、拆解處理補貼 第三十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按月對完成拆解處理的以舊換新舊家電產品品種、數量進行統計,填寫《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補貼資金。財政(務)部門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申報拆解補貼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2)家電以舊換新憑證;(3)家電回收企業開具的舊家電銷售發票(附購貨清單);(4)拆解處理企業墊付運費憑證(附運費收據);(5)拆解記錄表及拆解產物銷售憑證或處理證明。 第三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對收購的以舊換新舊家電逐一核對,舊家電實物與以舊換新憑證、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等信息應保持一致。對審核不符的,不得申報拆解補貼。要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完成舊家電拆解處理工作,不得倒買倒賣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四十條 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申報補貼表的初審工作,對舊家電是否拆解完畢、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拆解產物流向等內容進行審核。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八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條 新疆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中央補貼資金到位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將通過轉移支付方式逐級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各州、地、市財政局和兵團各師、團財務局在具體結算補貼資金時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實施過程中,補貼資金出現缺口時,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缺口部分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先行先行墊付,待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到位後歸還。 第九章 組織實施 職責分工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主席任組長,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環保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經信委、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質監局、兵團商務局、兵團財務局、兵團環保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及本細則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家電以舊換新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等部門,加強對中標回收和銷售企業及網點的監管,做好宣傳、培訓等工作,保障家電以舊換新順利開展。要充分發揮「12312」投訴服務中心職能,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消費者和企業的舉報和投訴,並會同工商、質量技監等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地、州、市、縣、兵團各師、團場商務主管部門均應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舉報和投訴。接到對轄區內回收和銷售企業的舉報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並予以處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通過網路、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及時落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各級財政(務)部門要根據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情況適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用於加強政策宣傳、業務培訓、銷售網點監管、監督檢查、公示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業務支出。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環保廳應加強對家電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開展以舊換新廢棄家電拆解處理,落實拆解任務,並指導各級環保部門對家電拆解的監管。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環保廳、兵團商務局、兵團財務局、兵團環保局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家電「以舊換新」對應業務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五十條 自治區經信委應加強我區家電產品生產、組裝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第五十一條 我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規范家電銷售企業、回收企業以及二手家電市場等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要加大對家電「以舊換新」過程中銷售偽劣商品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偽劣等行為;加強二手家電市場監管,打擊銷售翻新舊家電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充分發揮工商部門「12315」行政執法體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家電「以舊換新」的投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我區各級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家電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對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企業,質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相關產品,依法對其查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發改委要切實依法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產品銷售價格的監督;會同商務、財政、環保等部門,制定並公布我區實施家電以舊換新舊家電回收和拆解價格。
第五十五條 各地、州、市、縣政府,兵團各師、團場應參照自治區工作機制,及時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處理家電「以舊換新」日常事務。
第五十六條 建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將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進展情況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各級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中標銷售企業有以下行為的,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等部門作出並公布。
1.不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銷售服務問題突出的;
2.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3.違反《零售商供應商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利用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惡意剋扣貨款、壓低采購價格或其他損害供應商利益的;
4.違反《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展虛假促銷、不按期備案、以次充好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5.虛構相關證明,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6.不按商務等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數據的。
第五十八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的網點出現下列行為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銷售網點資格,整改後還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電「以舊換新」銷售網點資格:
1.店內沒有張貼家電「以舊換新」相關公示資料和須知的;
2.違反國家關於家電產品「三包」規定,售後服務不能到達相關要求,以各種理由拖延服務的;
3.在家電「以舊換新」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4.以各種理由限定購買人消費自由的,如限定購買人選擇品牌、要求購買人要事先出示「以舊換新」憑證等行為;
5.對銷售的新家電未嚴格按規定明碼標價的,或者在銷售價格上將以舊換新購買人與其他普通消費者區別對待,損害購買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銷售企業網點備案相關條件的。
第五十九條 在家電「以舊換新」產品銷售過程中,由於銷售網點不良行為造成的消費者損失,由相關中標銷售企業全部承擔。
第六十條 回收企業有以下行為的,將實施暫停或取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等部門作出並公布。
1.對中標回收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的公示價格收購或無正當理由拒收廢舊家電,經舉報並查實兩次以上(含)違規行為的;
2.不按規定建立廢舊家電流向檔案,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
3.不規范發放「以舊換新」憑證,損害購買人利益或擾亂「以舊換新」工作進展的;
4.不按規定將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或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及核心部件,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5.其他違反市場經濟秩序行為。
第六十一條 拆解企業在政策實施期內如有以下行為,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兵團環境保護局、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等認定機關取消其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指定企業的資格。
1.兩次以上(含)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2.無正當理由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
3.利用市場壟斷優勢,惡意壓低舊家電回收價格,損害回收企業和購買人利益,影響「以舊換新」政策推進的;
4.不按規定做好廢舊家電回收拆解檔案,或者將回收的舊家電進入二手市場流通的;
5.偽造相關憑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第六十二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有以下違反商品生產和經營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各級工商和質監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利用中標或指定企業的優勢,進行欺行霸市、行業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等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等行為的;
2.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組裝廢舊家電,將舊家電翻新進入二手市場流通的;
4.其他違反產品生產和流通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有以下行為的,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2.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3.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
4、不按照本細則在家電「以舊換新」實施過程中制定的舊家電回收和拆解價格執行的;
第六十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騙取家電「以舊換新」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將根據國家關於家電「以舊換新」的新規定或實施過程中的實際需要進行修訂完善。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環保廳、自治區經信委、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質監局、兵團商務局、兵團財務局、兵團環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1、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標准表 2、回收的舊家電主要零部件要求 3、我區舊家電回收和拆解價格表

附件2:
新疆自治區家電「以舊換新」舊家電回收、拆解價格
品類 規格 回收價格 拆解價格
電視機 CRT 黑白電視機 5 8
14寸以下 5 8
14—20寸 10 15
21—25寸 30 35
液晶、背投 29寸 35 40
32寸以上 35 45
電冰箱 單門冰箱 35 45
雙門冰箱 45 55
車載冰箱 5 5
冷櫃 40 50
電腦 筆記本(含顯示器) 15 20
台式(含顯示器) 40 45
洗衣機 迷你洗衣機 5 5
波輪 30 35
滾筒 40 45
空調 窗機 50 60
掛機 140 150
櫃機 3P以下 260 290
3P以上 360 400
附件3:
交售廢舊家電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電視機:外殼、顯像部件、線路板等主要部件齊全;
2.空調:機殼、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等主要部件齊全;
3.冰箱:機殼、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等主要部件齊全;
4.洗衣機:機殼、內膽或滾筒、電動機等主要部件齊全;
5.電腦:顯示器、機殼、電源、主板、CPU、內存條等主要部件齊全。

❹ 以舊換新 政策

家電以舊換新 是不來限製品牌和機型的自 去正規的商場就可以大大的放心

以舊換新 是不管舊機的價格。

重點是在新機的價格..電腦補貼是按新機的10%算的.電腦補貼上限是400元

4000元以上的只補貼400元嘍

❺ 家電下鄉什麼時候結束以舊換新政策什麼時候結束具體的來!!!!

〈以舊換新政策〉已頒布延長實施,有長期作戰的動機。

〈家電下鄉〉基本是同一原理,不用擔憂。

「從各方面了解到,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將繼續延長實施,市民仍可將家中廢舊電器通過規范渠道交售,並在購買新家電時享受折扣。 」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福州市、長沙市財政、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改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制定了《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6月3日消息,據新華社報道,商務部、財政部、環保部三部委今日聯合發布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方案》決定,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推廣實施期暫定為今年6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將在原9個試點省市基礎上增加19個實施省市。據了解,新加入的省市包括河北、山西、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安徽、福建、廈門、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陝西、甘肅、青海,原先的九個試點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寧波、山東、青島、廣東、深圳在試點期滿後繼續實施。
家電以舊換新補貼包括家電補貼、運費補貼以及拆解處理補貼。關於家電補貼,為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設最高補貼限額。運費補貼根據回收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實行補貼。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五個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青海玉樹地震重災縣,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採取事先預撥、事後清算的方式進行管理。
據統計,截至2010年5月23日,家電以舊換新銷售額突破500億元,銷售1312.8萬台、回收舊家電1387.5萬台。其中今年3至5月份家電以舊換新銷售額環比增長21%,政策帶動家電消費作用明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廢棄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先試點再全國推廣。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方便消費、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福州和長沙等9省市試點。全國推廣的工作安排,由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試點省、市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或具有試點省、市當地戶口,在規定時間內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在購買新家電時可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復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凡在規定時間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均可享受運費補貼。
第七條 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范圍: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補貼產品范圍如需調整,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補貼標准為:
1、家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冰箱(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按回收企業交售舊家電的數量定額補助,具體補貼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第九條 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條 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由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系方式。拆解處理企業由試點省市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主管部門從現有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報政府確定,確定結果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具體操作辦法由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分別制定。
第十一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回收企業要及時准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中標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地方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

第四章 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六條 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等均可參加試點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七條 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
4、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八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回收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
第十九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中標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保證及時按合理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范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家電銷售企業
第二十一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試點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試點省的銷售企業網點覆蓋到縣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銷售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
第二十四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 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六條 試點期間,原則上每個試點省份選擇1-2家拆解處理企業,試點城市選擇1家。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廢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廢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了廢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八條 試點省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的具體條件,保障廢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在試點省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第三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在試點期間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取消其拆解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章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兌付
第三十一條 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串號(產品生產編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由銷售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三十三條 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 家電銷售企業每半個月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商務部門或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家電銷售企業代理審核兌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回收企業將收購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要註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七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逐月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環保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代理審核兌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第八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十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分級負擔、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試點省市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試點省市財政負擔20%。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試點省市廢舊家電存量、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經濟發展水平等,測算補貼資金規模,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預撥到試點省市財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並根據預算文件,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預算,由試點省市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四十四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九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負責制定家電以舊換新政策並發布實施辦法,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會同財政部指導試點省市確定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開發和培訓工作,負責印製和組織發放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以舊換新新家電的價格監管,規范經營者的價格行為,負責指導試點省市確定舊家電回收指導價格。
環境保護部負責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會同財政部指導試點省市確定拆解處理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家電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工商、質檢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家電產品生產和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章 試點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試點省市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組織實施。試點省市政府要成立家電以舊換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工作班子,落實工作經費,精心組織,加強監管。
第四十七條 試點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09]44號和本辦法的要求,盡快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包括購買人交舊購新流程,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確定,補貼申報程序,補貼資金兌付,產品售後服務,市場秩序監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財政部、商務部、環保部等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試點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督促家電生產企業及時公告以舊換新新家電的參考價格,監督中標的家電銷售企業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做到公開透明、價格合理。
第四十九條 試點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考慮有關方面意見,指導中標回收企業合理制定廢舊家電回收指導價格並及時予以公布,監督中標的家電回收企業按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舊家電。
第五十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保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進程,通過建立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聯系機制,建立順暢的信息渠道,監督和管理家電回收、銷售企業及網點和拆解處理企業,建立工作檔案,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督促企業做好以舊換新工作。
第五十一條 試點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五十二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工信、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向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保部等部門報告。

第十一章 試點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試點省市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監督管理。通過建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監督管理制度,保障以舊換新工作有序開展。
第五十四條 試點省市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五十五條 試點省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中標家電回收、銷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制度。
第五十六條 試點省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試點省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以舊換新家電產品的申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試點省市各級質監部門查處違反質量等法律法規行為,從源頭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試點省市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❻ 我是商家 家電以舊換新 怎麼辦補貼 怎麼申報

家電以舊換新來活動是國家的源一項惠民政策,京東商城是該項業務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的中標企業,客戶您可按是否已擁有以舊換新憑證選擇不同的方式,各地以舊換新業務簡介如下:
1. 時間范圍:國家以舊換新活動持續至2011年12月31日;
2. 商品范圍:電視機(京東商城限為平板電視)、冰箱(冷櫃)、洗衣機、空調、電腦等五類商品,所有在商品頁面注有"申請以舊換新"字樣的商品均參加以舊換新活動;
3. 限購數量:國家商務委等部門對以舊換新商品的購買數量有限制,個人客戶限購5台,企業客戶限購50台;
4. 以舊換新補貼計算方法:家電以舊換新補貼是以發票金額的10%進行補貼(各品類在10%基礎上有最高上限);發票金額為訂單金額抵扣優惠券、禮品卡,以及賬戶余額後的金額;
5. 舊家電回收價格確定:按照各地政府制定的舊家電回收價格參考價進行回收,如您的舊家電缺少主要部件,將扣減相應的金額;
6. 不同城市參加模式:

❼ 最新版 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等七部委《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9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廢棄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全省范圍內進行家電以舊換新試點工作。
第四條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方便消費、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山東省行政區內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或具有山東省戶口,在規定時間內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在購買新家電時可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復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凡在規定時間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均可享受運費補貼。
第六條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范圍: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
第七條 補貼標准為:
1、家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冰箱(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按回收企業交售舊家電的數量給予定額補助。
第八條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准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條 大型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以招標方式確定;其他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由各市流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招標結束後,由省商務廳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系方式,具體操作辦法由省商務廳制定。拆解處理企業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環保廳從已備案公布的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1-3家,並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和聯系方式。各市財政部門會同流通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方便快捷」原則,具體確定企業申領補貼的財政機關。
第十條購買人選擇中標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各級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用政府資金購買的家電,淘汰報廢後應無償交給經有關部門備案公布的處理企業,並憑處理企業開據的收購憑證辦理資產核銷手續,同時按交售本辦法規定的品種取得以舊換新憑證。
回收企業要及時准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中標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按規定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
第四章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五條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等均可參加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
4、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七條各市流通主管部門要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中標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保證及時按合理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范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家電銷售企業
第十九條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省、市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原則上應覆蓋到縣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一條各市流通主管部門要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環保廳篩選確定的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外,其他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四條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廢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廢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了廢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五條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並在規定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六條拆解處理企業在試點期間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並取消其拆解處理資格。
第七章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兌付
第二十七條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串號(產品生產編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由銷售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二十九條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條家電銷售企業每半個月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一條回收企業將收購的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企業開具銷售發票,並要附註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三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四條拆解處理企業於每月3日前對上月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八章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分級負擔、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財政負擔20%(不含青島)。
第三十八條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根據各市廢舊家電存量、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經濟發展水平等,測算補貼資金規模,預撥補貼資金。
第三十九條補貼資金管理實行「事前預撥、事後清算」的辦法。各市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並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預算,由各市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四十條各市財政部門會同流通主管部門在試點結束後,及時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進行審核清算。
第九章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家電與汽車摩托車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各級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切實做好本區域家電以舊換新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十二條各級流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會同財政部門指導確定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培訓工作;負責印製並組織發放家電以舊換新憑證;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宣傳。
第四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防止各種騙取補貼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四條各級經濟和信息化委(經貿委、節能辦)負責家電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負責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對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環境保護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以舊換新新家電的價格監管,規范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督促家電生產企業及時公告以舊換新新家電的參考價格,指導中標回收企業合理制定廢舊家電回收指導價格並及時予以公布,監督中標的家電銷售企業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監督中標的家電回收企業按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舊家電。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以舊換新家電產品的申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質監部門要查處違反質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從源頭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第四十九條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建立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聯系機制,建立順暢的信息渠道,監督和管理家電回收、銷售企業及網點和拆解處理企業。要建立工作檔案和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家用電器以舊換新怎麼操作

家電以舊換新流程主要分為三步:
一、回收舊家電
消費者選擇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及別的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或購買人先購買新家電,中標企業在向購買人配送新家電的同時回收舊家電,並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在回收舊家電後將及時准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在沒有機身序列號的舊家電上粘貼系統生成的機身序列號。
二、購買新家電
消費者憑有效身份證和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可在全市任意中標企業購買新家電。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財政部門根據銷售商的有關記錄和憑證給予補貼。家電生產企業向消費者公告「以舊換新」家電產品的規格、型號和參考價格。
三、拆解處理舊家電
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的拆解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家電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有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補貼額度按交售舊家電的數量定額補貼。拆解處理企業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舊家電拆解處理工作,不得倒買倒賣以舊換新的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請表》、《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
具體的換購執行標准,商務部門出台的廢舊家電回收最低參考價格為:黑白電視機不得低於8元每台;背投或液晶電視不得低於25元每台;電腦不得低於40元每台;洗衣機、電冰箱不得低於35元每台;空調不得低於50元每台。各項補貼的標准分別為,家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冰箱(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指回收企業實際所在地與拆解處理企業實際所在地間的公允距離)分類分檔給予定額補貼,具體標准由省交通運輸廳核定並公布;拆解處理補貼:電視機15元/台、電冰箱(含冰櫃)20元/台、洗衣機5元/台、電腦15元/台,空調不予補貼。

❾ 家電以舊換新,回收的標準是什麼

回收時需要看復家電的新舊程度的制,各類家電的補貼有上限標准,但是您說的拒絕托機情況,就要看你選擇的商家了,您可以讓他提供一下文件,以後進行其他家電換新時也就有依據了~~

補貼標准:目前以舊換新僅限於彩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五個品類。按國家商委規定這五類家電之間可以進行相互補貼,即若收舊憑證為其中一類的,可用於購買上述五類中任意一類時進行領取補貼。補貼標准為統一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由銷售單位直接支付給顧客,再由當地財政補貼給銷售單位。目前補貼金額上限為:電視機400 元/台;洗衣機250 元/台;電腦400 元/台;空調350 元/台;冰箱(含冰櫃)300 元/台。

❿ 杭州廢舊家電管理條例

杭州市參照浙江省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國家在我省開展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以下簡稱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建設的試點工作,加強對廢舊家電回收處理活動的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確定浙江省、青島市為國家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試點省市的函》(發改辦環資[2003]138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浙江省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試點工作方案意見的復函》(發改辦環資[2004]117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家電包括廢舊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電腦,以及國家有關部門適時發布廢舊家電目錄內的產品。

廢舊家電包括廢家電和舊家電。廢家電指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經濟合理條件下經過維修仍達不到舊家電安全標准和性能標準的家電;舊家電指沒有經過維修或經過經濟合理條件下的維修後,經測試達到舊家電安全標准和性能標準的,可作為二手商品繼續銷售、使用的家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家電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維修和廢舊家電回收處理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相關組織。

第四條 我省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由省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由省經貿委牽頭,省科技、財政、信息產業、質量技監、環保、供銷等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責。

第五條 我省將採取積極的措施鼓勵支持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範、推廣和應用;鼓勵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第六條 廢舊家電回收處理試點實行定點回收、集中處置的原則。組建浙江省廢舊家電回收處置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負責對廢舊家電的回收、再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試行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生產者責任制制度。生產者包括家電生產企業、家電進口貨物收貨人及代理人。其責任是:

(一)要採用有利於回收和再利用的設計方案;選擇無毒無害物質、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電產品說明書中提供有關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二)承擔回收處理義務。可以自行進行廢舊家電回收處理。沒有回收處理能力的,委託試點企業回收處置。

(三)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企業,應將處理廢舊家電的必要支出列入企業的清算費用,確有困難的,當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省內各有關家電及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自己沒有處置能力的,委託試點企業回收處置。

第九條 按照布局合理、投售方便、服務周到、收購有序的原則,建立覆蓋全省的回收網點,形成規范的廢舊家電回收體系,使廢舊家電能夠有序、有量的回收;回收企業應將回收的廢舊家電統一交售給試點企業集中處理。

第十條 各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部隊以及中央在浙單位淘汰或報廢的廢舊家電,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由試點企業或由其委託的回收企業(站、點)回收;凡由政府采購的,淘汰或報廢後應無償交給試點回收處理企業,憑回收處理企業開具的收購憑證核銷資產和優先採購。

第十一條 家電銷售商和售後服務機構有義務接受家電生產企業或試點企業的委託,回收廢舊家電;回收的廢舊家電必須交售給生產企業或試點企業處理,不得自行銷售和處置。

第十二條 鼓勵消費者(含單位)將廢舊家電交售給回收企業,不得擅自丟棄。

第十三條 試點企業應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工藝技術路線,積極引進先進的設備,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置,促使資源再生循環利用。試點企業項目建設必須執行「三同時」,回收處理含危險廢物的廢舊家電,應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試點企業應具備廢舊家電檢測能力,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對回收的廢舊家電進行檢測。對經測試、維修後達到舊家電安全標准和性能標準的,應粘貼舊貨再利用品標識再行銷售。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的監管,對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一、回收企業自行銷售處理廢舊家電;

二、無證無照經營廢舊家電;

三、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任意丟棄廢舊家電;

四、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安全、性能標準的廢舊家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國家有關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的規定頒布實施後,此辦法自行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