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家電下鄉操作細則的第三章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第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企業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推薦銷售企業。
第十五條 銷售企業投標時,應當針對家電下鄉制定完善的宣傳、配送、售後服務、價格管理、監督等措施,確保家電下鄉銷售渠道順暢。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銷售網點,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家電下鄉產品。
銷售網點備案的基本條件:(1)必須是中標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2)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的條件並照章納稅;(3)必須具備銷售信息審核錄入系統條件;(4)銷售規模及服務水平居所在地區的前列,具備送貨、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服務能力。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的銷售網點備案標准和程序。對符合備案標準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同一網點不得重復備案,嚴禁以網點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
第十七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嚴格履行承諾,並對所屬各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標銷售企業要根據家電下鄉產品市場需求,組織貨源保證供應,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體系。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管,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對銷售網點統一的工作要求,杜絕亂漲價、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中標銷售企業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標家電下鄉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路,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費,要合理考慮銷售各環節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條 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型號、價格、產品標識卡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一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在產品公示欄中明確公布該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中標最高限價,設立專櫃,並配備專銷人員。積極向農民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及申領補貼流程等政策。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產品中標價格以及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但可以隨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於中標價格銷售。
第十九條 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要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及時、准確錄入發貨、收貨、銷售等信息。對城鎮居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當在系統中如實錄入。
第二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的監督管理,防止地方保護和市場壟斷,協調中標生產企業的產品供應及中標銷售企業的網點建設,維護家電市場流通秩序。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銷售網點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政策宣傳的規范性與准確性,以及開展促銷活動情況;(2)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等情況;(3)使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和銷售信息錄入情況;(4)發票使用情況等。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均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農民及企業的舉報和投訴,接到對銷售網點的舉報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並予以處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通過網路、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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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家電下鄉操作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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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物價)、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主管部門: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一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以來,各地積極開展工作,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十分踴躍,成效顯著。但由於補貼產品種類、參與下鄉的生產和流通企業、農民購買數量等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各環節工作協調難度增大,媒體反映有些地區出現補貼兌付不及時、假冒家電下鄉產品等問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要求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家電下鄉操作辦法,進一步加大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落實力度,把好事辦好。為此,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家電下鄉操作細則》,大幅度簡化了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並對提高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以及加強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簡化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是對家電下鄉操作辦法的重大調整,主要是:(一)在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進行簡化補貼程序改革試點。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錄入環節間的制約關系,取消鄉鎮財政所審核、縣財政局兌付環節,改為銷售網點代審、鄉鎮財政所兌付。試點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試點成功後全國推廣;(二)未改革地區,仍然由財政部門審核並兌付,但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錄入環節間的制約關系,並將原來「鄉鎮財政所審核,縣財政局兌付」調整為「鄉鎮財政所審核並直接兌付」。(三)不管是否進行簡化補貼程序的改革,凡由於銀行網路不健全、地廣人稀等原因,實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兌付有困難的地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創新補貼程序,採取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再與財政部門清算的方式。採取上述簡化措施後,在農民提出補貼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補貼資金必須兌付到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信、發展改革(物價)、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家電下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本細則,加強政策宣傳,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把家電下鄉工作全面落到實處。
附件: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財政部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宣部 農業部
環境保護部 供銷總社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一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經在全國全面推廣。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好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產品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洗衣機、電腦、空調、熱水器(含儲水式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微波爐、電磁爐九類,摩托車已經納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
家電下鄉產品最高限價如下:彩電3500元,冰箱(含冰櫃)2500元,手機1000元,洗衣機2000元,壁掛式空調2500元,落地式空調4000元,儲水式電熱水器1500元,燃氣熱水器2500元,太陽能熱水器4000元,電腦3500元,微波爐1000元,電磁爐600元。
實施中補貼產品及最高限價如有調整,另行公布。
第三條 享受補貼的每類家電下鄉產品每戶農民限購2台(件)。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給予產品銷售價格13%補貼的資金。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及時轉撥。中央財政將與地方財政定期清算。
對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及「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狀況加大對家電下鄉補貼力度。
第六條 家電下鄉在各地區實施的時間統一暫定為4年。山東、青島、河南、四川等4個省(計劃單列市)執行到2011年11月底。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陝西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2年11月底。其餘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從2009年2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家電下鄉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的職責及本細則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下鄉工作。
第二章 家電下鄉產品生產
第八條 家電下鄉產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家電下鄉產品標准和招標文件,產品標准應當包括質量、節能、環保、耐用、安全及農村適應性等內容,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生產企業投標時應當簽署承諾書,在家電下鄉產品生產、銷售、服務等方面作出明確承諾,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企業的產品投標價格,應當充分考慮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的合理稅費和利潤,以利於調動銷售環節的積極性。
第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承諾書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准以及家電下鄉產品要求組織生產。嚴格控制生產流程,保證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安排好生產進度,保證家電下鄉產品充足供應。
第十一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家電下鄉產品逐一加制統一的產品標識卡及號碼,保證產品與標識卡一一對應,並及時將生產、發貨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保各項數據真實、准確。
第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以及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質量承諾。
第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要按照質檢總局的統一工作部署,根據生產企業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將家電下鄉產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加強對中標企業的巡查和中標產品的質量抽查,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嚴查生產企業各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借家電下鄉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廢舊家電產品、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第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企業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推薦銷售企業。
第十五條 銷售企業投標時,應當針對家電下鄉制定完善的宣傳、配送、售後服務、價格管理、監督等措施,確保家電下鄉銷售渠道順暢。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銷售網點,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家電下鄉產品。
銷售網點備案的基本條件:(1)必須是中標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2)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的條件並照章納稅;(3)必須具備銷售信息審核錄入系統條件;(4)銷售規模及服務水平居所在地區的前列,具備送貨、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服務能力。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的銷售網點備案標准和程序。對符合備案標準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同一網點不得重復備案,嚴禁以網點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
第十七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嚴格履行承諾,並對所屬各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標銷售企業要根據家電下鄉產品市場需求,組織貨源保證供應,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體系。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管,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對銷售網點統一的工作要求,杜絕亂漲價、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中標銷售企業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標家電下鄉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路,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費,要合理考慮銷售各環節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條 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型號、價格、產品標識卡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一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在產品公示欄中明確公布該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中標最高限價,設立專櫃,並配備專銷人員。積極向農民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及申領補貼流程等政策。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產品中標價格以及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但可以隨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於中標價格銷售。
第十九條 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要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及時、准確錄入發貨、收貨、銷售等信息。對城鎮居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當在系統中如實錄入。
第二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的監督管理,防止地方保護和市場壟斷,協調中標生產企業的產品供應及中標銷售企業的網點建設,維護家電市場流通秩序。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銷售網點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政策宣傳的規范性與准確性,以及開展促銷活動情況;(2)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等情況;(3)使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和銷售信息錄入情況;(4)發票使用情況等。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均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農民及企業的舉報和投訴,接到對銷售網點的舉報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並予以處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通過網路、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農民購買與補貼申報
第二十一條 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1)到懸掛有「家電下鄉指定店」標牌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2)每個家電下鄉產品都附有與產品唯一對應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粘貼在產品說明書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個家電下鄉產品都粘貼有專門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4)應當索要正規發票;(5)查看要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是否超過該產品的中標最高限價。
第二十二條 申領家電下鄉補貼應當備齊以下材料:(1)購買產品的發票;(2)購買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3)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4)購買人糧食直補專用存摺。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可用其它儲蓄存摺。
第五章 補貼資金審核與兌付
第二十三條 補貼資金由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審核兌付。
第二十四條 分步實施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簡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山東、青島、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甘肅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率先進行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兌付改革試點,實行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錄入補貼相關信息,鄉鎮財政所確認並兌付補貼資金的辦法,其他地區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再推行,具體時間另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程序:
(一)銷售網點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查看其相關身份證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產品的銷售及補貼備案信息,錄入信息應當包括:購買產品發票號碼、購買人信息(含戶口簿戶主姓名和身份證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產品標識卡號、儲蓄存摺銀行賬號(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應當用糧食直補賬號)等。儲蓄存摺銀行賬號姓名與購買人或戶主姓名應當一致。暫時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以進行紙質表格審核登記,到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必須留存產品標識卡、購買人戶口簿(戶主頁及本人頁)、購買人身份證、購買產品發票、儲蓄存摺等復印件,並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提交指定的鄉鎮財政所辦理補貼兌付手續。
對於非農民消費者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產品標識卡及其復印件。
(三)鄉鎮財政所對銷售網點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確認完畢,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相關復印件留存備查。
(四)縣鄉財政部門應當將補貼結果及時進行公示,同時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根據補貼資金兌付情況,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銷售網點代理審查情況進行抽查,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對於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應當及時核查。每個網點半個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於兌付補貼資金的10%。抽查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情況、銷售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實性及稅收繳納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非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程序:
(一)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農民購買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暫時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以進行紙質表格審核登記,到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在網上錄入銷售信息後,農民應持購買產品發票、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產品標識卡以及儲蓄存摺(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應當用糧食直補存摺),及時向指定的鄉鎮財政所申領補貼。
(三)鄉鎮財政所應當及時受理審核。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當場告知;符合補貼條件的,自農民申領補貼之日起12日內,應當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鄉鎮財政所應當留存發票復印件備查。
(四)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實行銷售現場集中審核方式。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人員聯合下鄉,積極創造條件在銷售網點現場受理農民補貼資金申請,方便群眾。
第二十七條 為便於鄉鎮財政所兌付補貼資金,各地要在鄉鎮財政所設立「家電下鄉補貼專戶」。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預撥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撥付到「家電下鄉補貼專戶」。鄉鎮財政所審核兌付後,應當及時到縣級財政部門報賬。家電下鄉政策執行到期後,應當撤銷「家電下鄉補貼專戶」。
第二十八條 不管是改革試點地區還是未改革試點地區,由於銀行網路不健全、地廣人稀等原因實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兌付補貼資金有困難的,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實行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的辦法,銷售網點再與鄉鎮財政所進行補貼資金清算。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地要積極開拓思路,本著既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又方便農民群眾及時領取補貼的原則,創新補貼資金審核兌付辦法,加快補貼兌付進度。
第六章 產品售後服務
第三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投標時關於售後服務的承諾,即售後服務「三包」規定、售後服務電話、5日內解決家電產品故障、5日內難以解決的應當提供備用機,對地域廣大和農戶分散的鄉村開展巡迴維修服務和集中培訓服務等。
第三十一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增強網點的銷售服務功能,嚴格履行流通企業承諾,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建立適應農村市場特點的物流配送體系,提供適合農民的售後服務,設立24小時免費服務熱線;負責所售家電的安裝調試、使用輔導,要做到包教包會;滿足用戶服務要求,實現縣市用戶24小時之內、鄉村用戶48小時之內、偏遠鄉村72小時之內上門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銷售和生產企業加強和改善售後服務,特別要做好災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農村的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章 市場秩序監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規范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家電下鄉產品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以及商務部門「12312」舉報投訴中心的作用,進一步擴大消費者協會分會、「12315」消費維權聯絡站、消費投訴站(簡稱「一會兩站」)的覆蓋面,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家電下鄉產品的投訴舉報,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防止假冒商標家電商品流入農村市場,維護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515號),切實加強價格監管,規范家電下鄉產品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農民消費者權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工作經費,用於加強家電下鄉政策宣傳、業務培訓、銷售網點監管、鄉鎮財政所補貼審核兌付、監督檢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中央財政安排工作經費,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對財政補貼審核兌付改革試點地區承擔代理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中央財政按代理審核產品數量,給予每個產品0.5元的定額補助。承擔代理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不得向農民收取除產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狀況,支持建立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路。中央財政對各地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路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各級質監等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產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對不履行質量承諾、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中標生產企業,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質檢總局作出並公布。
對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並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安全項目不合格,以及故意違法違規的生產企業,作為嚴重失信企業列入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網,質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吊銷許可證或CCC認證證書,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第四十一條 對不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銷售服務問題突出的銷售企業,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家電下鄉流通企業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商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作出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銷售網點出現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不良行為,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銷售網點出現下列第(四)至第(八)項嚴重不良行為,或出現不良行為累計超過三次,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一)店內沒有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給購買農民開具發票,未將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信息及時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造成農民申領補貼延遲或無法申領補貼。
(三)對農民的服務要求不能及時響應,以各種理由拖延,違反國家關於家電產品「三包」規定。
(四)抽取產品標識卡,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五)擅自更換家電下鄉產品型號,或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非家電下鄉產品。
(六)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農民。
(七)未遵守家電下鄉產品價格規定,終端銷售價格高於中標價格。
(八)私自留用標識卡,留取或復印農民戶口簿、身份證等領取補貼的有關資料,錄入虛假購買信息等,騙取補貼。
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銷售網點由於不良行為造成購買農民的損失,由相關中標銷售企業全部承擔。
第四十三條 代理審查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應當對購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儲蓄存摺等基礎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當給購買農民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經營者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各地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解釋。
❻ 京東買的家電可以全國聯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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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家電下鄉流通網點管理實施細則的正文內容
第二條 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及其銷售網點(含直營、加盟、授權等,下同)、監督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對其備案銷售網點經營家電下鄉中標產品行為的合規性負責,對所發生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鼓勵個人和組織對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及其銷售網點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商務、財政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創新監督管理方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銷售網點的有效監管。
第五條 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價格)、稅務、工商和質監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家電下鄉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查處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中標流通企業采購家電下鄉產品,應按照流通企業制定的進貨程序進行審核,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索取、留存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中標流通企業應當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產品進入家電下鄉銷售網路,並承擔相應責任。
中標流通企業不得對中標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路採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七條 中標流通企業收貨後2日內,將收貨信息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收貨確認。
第八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嚴格遵守對中標產品價格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切實加強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安全密鑰管理。
第十條 中標流通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更換中標產品的型號;
(二)向經銷網點銷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換貨商品;
(三)在中標地區以外地區銷售中標產品;
(四)向未備案的銷售網點提供家電下鄉產品;
(五)以備案為條件向銷售網點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切實履行中標配送、服務承諾:
(一)對縣(市)銷售網點配送要求及時響應,並在48小時之內配送到位,偏遠地區不超過72小時,遇特殊情況(如脫銷、斷檔等),應24小時內送達(新疆、西藏、青海、甘肅、內蒙、雲南、海南對縣(市)銷售網點在72小時之內配送到位,偏遠地區不超過120小時,遇特殊情況,應48小時內送達)。
(二)24小時服務電話運轉正常。
(三)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
(四)嚴格執行制定的銷售及售後服務標准。
第十二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制定培訓手冊,培訓內容應包括:家電下鄉政策、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指南、銷售家電下鄉產品規范性要求。
中標流通企業每個月對備案銷售網點進行全面規范性考核,建立銷售網點考核檔案,並於下月10日前將考核程序及結果上報省級商務、財政部門備案。
中標流通企業要制定備案銷售網點違規處罰措施,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責令其改正,直至取消網點加盟、授權合同,違規情節嚴重的,應向縣級及以上商務、財政等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中標流通企業所屬符合規定條件的銷售網點,應在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必須是中標流通企業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加盟及授權的網點應有統一的協議範本。
第十四條 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一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購買須知,在產品公示欄中明確公布該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中標最高限價,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及申領補貼流程等政策。
第十五條 銷售網點應設立家電下鄉專櫃(專區),銷售經授權銷售的家電下鄉產品,在專櫃(專區)不得銷售其他家電產品或未經授權銷售的家電下鄉產品。
第十六條 銷售網點應配備家電下鄉產品專銷人員,其中熟悉計算機操作的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
第十七條 銷售網點嚴禁發生以下行為:
(一)抽取產品標識卡,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二)擅自更換家電下鄉產品商標、型號,或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未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的產品、非家電下鄉產品以及假冒偽劣產品;
(三)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四)未遵守家電下鄉產品價格規定,終端銷售價格高於中標價格;
(五)私自留用標識卡及其復印件,留取或復印農民、國有農林場職工等補貼對象戶口簿、身份證等領取補貼的有關資料,錄入虛假購買信息等;
(六)其他具有騙補動機的行為。
第十八條 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購買人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商標、型號、實際銷售價格、產品標識卡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 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查看其相關身份證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按《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規定的時間,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產品的銷售及補貼備案信息。
第二十條 對於非補貼對象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當按《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規定的時間在系統中如實錄入。
第二十一條 代理審查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應當對購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儲蓄存摺等基礎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銷售網點責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標生產企業及銷售網點負責所售家電的安裝調試、使用輔導,要做到包教包會。需要送貨的產品,保證送貨上門。滿足用戶服務要求,實現縣市用戶24小時之內、鄉村用戶48小時之內、偏遠鄉村72小時之內上門服務。
中標生產企業及銷售網點負責家電維修、保養維護等服務,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家電產品的三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稅務等部門加強對中標流通企業及銷售網點的檢查力度,每個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於10%,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相關數據進行比對。
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政策宣傳的規范性與准確性,以及開展促銷活動情況;
2.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等情況;
3.使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和銷售信息錄入情況;
4.家電下鄉產品進貨、銷售及庫存情況;
5.銷售的真實性;
6.抽卡銷售情況。
價格主管部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家電下鄉產品執行有關價格規定的情況;
2.中標產品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中標價格的執行情況;
3.銷售家電下鄉產品有無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情況;
4.家電下鄉產品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
稅務主管部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發票的真實性;
2.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鄉財政主管部門對個人補貼在兩台以上的銷售和補貼資料進行100%的跟蹤。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要求已備案網點建立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台帳管理,對家電下鄉產品進行監控,確保真實銷售,並建立商務、財政聯動機制,防止騙補行為。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家電下鄉信息系統發出的預警信息進行100%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設立投訴電話或信箱,受理消費者及企業的舉報和投訴。接到對銷售網點的舉報投訴後,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可對舉報騙補行為給予獎勵。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電話的作用,在家電下鄉產品經銷場所張貼舉報電話宣傳材料、設立投訴信箱,及時受理、依法辦理價格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的檢查人員應建立《家電下鄉檢查記錄》,對檢查過程及結果進行詳細記錄。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商有關部門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通過網路、媒體等不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上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專項或交叉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質監主管部門應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以及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質量承諾。
第三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和《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家電下鄉市場價格秩序和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並糾正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和串通投標等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規范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及其銷售網點的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家電下鄉產品行為。同時,加大對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行為,防止假冒商標家電商品流入農村市場,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各級質監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標生產企業和中標產品的質量抽查,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嚴厲查處中標企業無CCC認證生產、銷售、貨證不符行為,加大對中標產品能效標識規定的執法檢查力度,堅決打擊能效標識以低冒高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將抽查結果、舉報投訴核查結果作為對中標流通企業及銷售網點實施處罰的重要依據。處罰結果應及時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並通過書面形式告知處罰對象。
第三十四條 中標流通企業出現一般不良行為的處罰:
第一次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多次發生且情節嚴重的,扣繳履約保證金直至取消中標資格。
中標流通企業一般不良行為包括違反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中標流通企業出現違反第十條嚴重不良行為的,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存或取消家電下鄉流通企業中標資格等處罰。
第三十六條 銷售網點出現一般不良行為的處罰: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未予改正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對中標流通企業所屬的銷售網點發生3次以上一般不良行為的,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對中標流通企業給予嚴重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列為重點檢查對象;銷售網點出現一般不良行為累計超過三次,立即取消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銷售網點一般不良行為包括: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 銷售網點出現第十七條嚴重不良行為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中標流通企業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發生3次及以上的,應暫停或取消中標流通企業中標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被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的銷售網點半年內不予再次備案。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取消後所導致的補貼領取、產品退換、售後服務等有關問題,由其上級中標流通企業負責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被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的中標流通企業,取消家電下鄉投標資格,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條 對中標流通企業所屬銷售網點被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或中標流通企業被取消中標資格,所導致的經營損失由中標流通企業自行承擔。履約保證金一年後視該企業的善後處理情況予以相應返還。
第四十一條 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第四十二條 家電下鄉產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各地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❽ 國家對於廚房電器(燃氣灶、油煙機、消毒櫃)的政策家電下鄉對於廚電政策三個產品行業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以下簡稱標識卡)是家電下鄉產品的身份證明,也是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兌付的重要憑證。加強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管理,是確保補貼及時准確發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家電下鄉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保證。為進一步明確標識卡管理流程,加強標識卡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生產企業負責制
中標生產企業是標識卡的生產者,對標識卡申請、生產、配發合規性負總責。中標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中標承諾,做到「一機一卡」、「卡隨機走」、機卡嚴格對應,並保證標識卡的有效性。嚴禁中標生產企業以機卡分離的方式向其他方轉移標識卡、給一件產品配置多張標識卡或配置不匹配標識卡。
二、嚴格控制標識卡的發放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標識卡的發放管理,通過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控制。中標生產企業直接通過系統在線申領標識卡,發放數量根據設定參數確定。原則上,中標生產企業當月標識卡申領量不得超過上年月均銷售量的120%(中標時間不滿一年的中標生產企業按累計入圍時間內的月均銷售量確定),空調器等季節性產品在產品備貨期可將申領上限臨時增加到上年月均銷售量的3倍。中標生產企業應按月及時注銷未使用的標識卡。
因特殊原因,中標生產企業需超額申領標識卡的,須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後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審核,確需增加申領數量的,由系統開發操作單位作出相應調整;同時將超額申領標識卡的企業列為標識卡重點監督管理企業。
各地自主增選品種的標識卡申領、審核、發放等工作參照全國統一實施產品標識卡管理規定執行。
三、加強對家電下鄉流通兌付環節的監管
中標流通企業要嚴格執行《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管理實施細則》,嚴禁以機卡分離方式轉移標識卡,加強對下屬備案銷售網點的管理,對下屬網點出現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備案銷售網點嚴禁抽卡銷售、以機卡分離方式轉移標識卡,同時,對非農戶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必須在系統中如實登記,作廢標識卡號。備案銷售網點當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量環比增長50%(空調產品在銷售旺季增長1倍)以上的,系統發出預警信息,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確保網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的真實性。
四、開展標識卡管理專項檢查
各級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在2010年9月底前開展一次標識卡專項檢查,對中標生產企業、中標流通企業、備案銷售網點及購買農戶進行明察暗訪,重點查處以下行為:一是企業、個人倒賣標識卡行為;二是中標生產企業對非家電下鄉產品配發標識卡、對一件產品配置多張標識卡、對產品配置不匹配的標識卡、以機卡分離方式轉移標識卡等行為;三是銷售網點抽卡銷售、未規范錄入非補貼用戶購買信息、以機卡分離方式轉移標識卡等行為。
各地應於10月31日前將檢查結果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違規中標生產企業、中標流通企業提出處理意見。
五、加大對標識卡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各地專項檢查結果,按照家電下鄉有關管理規定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罰。中標生產、流通企業出現以機卡分離方式轉移標識卡、向非家電下鄉產品配備標識卡、一機多卡、機卡不匹配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暫停標識卡申領、取消中標資格、扣繳履約保證金、曝光等處罰。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存在抽卡銷售、倒賣標識卡等行為的備案銷售網點,立即取消其備案資格,並報請省級有關部門追溯中標流通企業和標識卡對應中標生產企業追究其責任。對中標生產企業、中標流通企業、備案銷售網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個人之間相互串通,倒賣標識卡的,要從嚴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一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以來,各地積極開展工作,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十分踴躍,成效顯著。但由於補貼產品種類、參與下鄉的生產和流通企業、農民購買數量等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各環節工作協調難度增大,媒體反映有些地區出現補貼兌付不及時、假冒家電下鄉產品等問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要求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家電下鄉操作辦法,進一步加大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落實力度,把好事辦好。為此,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家電下鄉操作細則》,大幅度簡化了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並對提高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以及加強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簡化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是對家電下鄉操作辦法的重大調整,主要是:(一)在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進行簡化補貼程序改革試點。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錄入環節間的制約關系,取消鄉鎮財政所審核、縣財政局兌付環節,改為銷售網點代審、鄉鎮財政所兌付。試點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試點成功後全國推廣;(二)未改革地區,仍然由財政部門審核並兌付,但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錄入環節間的制約關系,並將原來「鄉鎮財政所審核,縣財政局兌付」調整為「鄉鎮財政所審核並直接兌付」。(三)不管是否進行簡化補貼程序的改革,凡由於銀行網路不健全、地廣人稀等原因,實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兌付有困難的地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創新補貼程序,採取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再與財政部門清算的方式。採取上述簡化措施後,在農民提出補貼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補貼資金必須兌付到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信、發展改革(物價)、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家電下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本細則,加強政策宣傳,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把家電下鄉工作全面落到實處。
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一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經在全國全面推廣。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好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產品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洗衣機、電腦、空調、熱水器(含儲水式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微波爐、電磁爐九類,摩托車已經納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
家電下鄉產品最高限價如下:彩電3500元,冰箱(含冰櫃)2500元,手機1000元,洗衣機2000元,壁掛式空調2500元,落地式空調4000元,儲水式電熱水器1500元,燃氣熱水器2500元,太陽能熱水器4000元,電腦3500元,微波爐1000元,電磁爐600元。
實施中補貼產品及最高限價如有調整,另行公布。
第三條 享受補貼的每類家電下鄉產品每戶農民限購2台(件)。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給予產品銷售價格13%補貼的資金。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及時轉撥。中央財政將與地方財政定期清算。
對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及「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狀況加大對家電下鄉補貼力度。
第六條 家電下鄉在各地區實施的時間統一暫定為4年。山東、青島、河南、四川等4個省(計劃單列市)執行到2011年11月底。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陝西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2年11月底。其餘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從2009年2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家電下鄉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的職責及本細則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下鄉工作。
第二章 家電下鄉產品生產
第八條 家電下鄉產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家電下鄉產品標准和招標文件,產品標准應當包括質量、節能、環保、耐用、安全及農村適應性等內容,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生產企業投標時應當簽署承諾書,在家電下鄉產品生產、銷售、服務等方面作出明確承諾,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企業的產品投標價格,應當充分考慮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的合理稅費和利潤,以利於調動銷售環節的積極性。
第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承諾書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准以及家電下鄉產品要求組織生產。嚴格控制生產流程,保證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安排好生產進度,保證家電下鄉產品充足供應。
第十一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家電下鄉產品逐一加制統一的產品標識卡及號碼,保證產品與標識卡一一對應,並及時將生產、發貨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保各項數據真實、准確。
第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以及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質量承諾。
第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要按照質檢總局的統一工作部署,根據生產企業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將家電下鄉產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加強對中標企業的巡查和中標產品的質量抽查,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嚴查生產企業各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借家電下鄉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廢舊家電產品、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第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企業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推薦銷售企業。
第十五條 銷售企業投標時,應當針對家電下鄉制定完善的宣傳、配送、售後服務、價格管理、監督等措施,確保家電下鄉銷售渠道順暢。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銷售網點,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家電下鄉產品。
銷售網點備案的基本條件:(1)必須是中標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2)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的條件並照章納稅;(3)必須具備銷售信息審核錄入系統條件;(4)銷售規模及服務水平居所在地區的前列,具備送貨、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服務能力。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的銷售網點備案標准和程序。對符合備案標準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同一網點不得重復備案,嚴禁以網點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
第十七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嚴格履行承諾,並對所屬各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標銷售企業要根據家電下鄉產品市場需求,組織貨源保證供應,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體系。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管,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對銷售網點統一的工作要求,杜絕亂漲價、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中標銷售企業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標家電下鄉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路,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費,要合理考慮銷售各環節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條 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型號、價格、產品標識卡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一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在產品公示欄中明確公布該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中標最高限價,設立專櫃,並配備專銷人員。積極向農民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及申領補貼流程等政策。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產品中標價格以及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但可以隨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於中標價格銷售。
第十九條 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要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及時、准確錄入發貨、收貨、銷售等信息。對城鎮居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當在系統中如實錄入。
第二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的監督管理,防止地方保護和市場壟斷,協調中標生產企業的產品供應及中標銷售企業的網點建設,維護家電市場流通秩序。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銷售網點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政策宣傳的規范性與准確性,以及開展促銷活動情況;(2)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等情況;(3)使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和銷售信息錄入情況;(4)發票使用情況等。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均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農民及企業的舉報和投訴,接到對銷售網點的舉報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並予以處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通過網路、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農民購買與補貼申報
第二十一條 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1)到懸掛有「家電下鄉指定店」標牌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2)每個家電下鄉產品都附有與產品唯一對應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粘貼在產品說明書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個家電下鄉產品都粘貼有專門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4)應當索要正規發票;(5)查看要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是否超過該產品的中標最高限價。
第二十二條 申領家電下鄉補貼應當備齊以下材料:(1)購買產品的發票;(2)購買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3)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4)購買人糧食直補專用存摺。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可用其它儲蓄存摺。
第五章 補貼資金審核與兌付
第二十三條 補貼資金由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審核兌付。
第二十四條 分步實施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簡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山東、青島、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甘肅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率先進行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兌付改革試點,實行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錄入補貼相關信息,鄉鎮財政所確認並兌付補貼資金的辦法,其他地區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再推行,具體時間另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程序:
(一)銷售網點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查看其相關身份證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產品的銷售及補貼備案信息,錄入信息應當包括:購買產品發票號碼、購買人信息(含戶口簿戶主姓名和身份證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產品標識卡號、儲蓄存摺銀行賬號(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應當用糧食直補賬號)等。儲蓄存摺銀行賬號姓名與購買人或戶主姓名應當一致。暫時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以進行紙質表格審核登記,到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必須留存產品標識卡、購買人戶口簿(戶主頁及本人頁)、購買人身份證、購買產品發票、儲蓄存摺等復印件,並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提交指定的鄉鎮財政所辦理補貼兌付手續。
對於非農民消費者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產品標識卡及其復印件。
(三)鄉鎮財政所對銷售網點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確認完畢,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相關復印件留存備查。
(四)縣鄉財政部門應當將補貼結果及時進行公示,同時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根據補貼資金兌付情況,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銷售網點代理審查情況進行抽查,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對於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應當及時核查。每個網點半個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於兌付補貼資金的10%。抽查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情況、銷售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實性及稅收繳納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非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程序:
(一)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農民購買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暫時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以進行紙質表格審核登記,到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在網上錄入銷售信息後,農民應持購買產品發票、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產品標識卡以及儲蓄存摺(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應當用糧食直補存摺),及時向指定的鄉鎮財政所申領補貼。
(三)鄉鎮財政所應當及時受理審核。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當場告知;符合補貼條件的,自農民申領補貼之日起12日內,應當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鄉鎮財政所應當留存發票復印件備查。
(四)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實行銷售現場集中審核方式。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人員聯合下鄉,積極創造條件在銷售網點現場受理農民補貼資金申請,方便群眾。
第二十七條 為便於鄉鎮財政所兌付補貼資金,各地要在鄉鎮財政所設立「家電下鄉補貼專戶」。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預撥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撥付到「家電下鄉補貼專戶」。鄉鎮財政所審核兌付後,應當及時到縣級財政部門報賬。家電下鄉政策執行到期後,應當撤銷「家電下鄉補貼專戶」。
第二十八條 不管是改革試點地區還是未改革試點地區,由於銀行網路不健全、地廣人稀等原因實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兌付補貼資金有困難的,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實行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的辦法,銷售網點再與鄉鎮財政所進行補貼資金清算。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地要積極開拓思路,本著既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又方便農民群眾及時領取補貼的原則,創新補貼資金審核兌付辦法,加快補貼兌付進度。
第六章 產品售後服務
第三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投標時關於售後服務的承諾,即售後服務「三包」規定、售後服務電話、5日內解決家電產品故障、5日內難以解決的應當提供備用機,對地域廣大和農戶分散的鄉村開展巡迴維修服務和集中培訓服務等。
第三十一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增強網點的銷售服務功能,嚴格履行流通企業承諾,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建立適應農村市場特點的物流配送體系,提供適合農民的售後服務,設立24小時免費服務熱線;負責所售家電的安裝調試、使用輔導,要做到包教包會;滿足用戶服務要求,實現縣市用戶24小時之內、鄉村用戶48小時之內、偏遠鄉村72小時之內上門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銷售和生產企業加強和改善售後服務,特別要做好災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農村的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章 市場秩序監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規范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家電下鄉產品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以及商務部門「12312」舉報投訴中心的作用,進一步擴大消費者協會分會、「12315」消費維權聯絡站、消費投訴站(簡稱「一會兩站」)的覆蓋面,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家電下鄉產品的投訴舉報,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防止假冒商標家電商品流入農村市場,維護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515號),切實加強價格監管,規范家電下鄉產品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農民消費者權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工作經費,用於加強家電下鄉政策宣傳、業務培訓、銷售網點監管、鄉鎮財政所補貼審核兌付、監督檢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中央財政安排工作經費,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對財政補貼審核兌付改革試點地區承擔代理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中央財政按代理審核產品數量,給予每個產品0.5元的定額補助。承擔代理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不得向農民收取除產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狀況,支持建立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路。中央財政對各地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路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各級質監等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產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對不履行質量承諾、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中標生產企業,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質檢總局作出並公布。
對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並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安全項目不合格,以及故意違法違規的生產企業,作為嚴重失信企業列入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網,質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吊銷許可證或CCC認證證書,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第四十一條 對不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銷售服務問題突出的銷售企業,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家電下鄉流通企業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商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作出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銷售網點出現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不良行為,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銷售網點出現下列第(四)至第(八)項嚴重不良行為,或出現不良行為累計超過三次,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一)店內沒有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給購買農民開具發票,未將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信息及時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造成農民申領補貼延遲或無法申領補貼。
(三)對農民的服務要求不能及時響應,以各種理由拖延,違反國家關於家電產品「三包」規定。
(四)抽取產品標識卡,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五)擅自更換家電下鄉產品型號,或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非家電下鄉產品。
(六)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農民。
(七)未遵守家電下鄉產品價格規定,終端銷售價格高於中標價格。
(八)私自留用標識卡,留取或復印農民戶口簿、身份證等領取補貼的有關資料,錄入虛假購買信息等,騙取補貼。
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銷售網點由於不良行為造成購買農民的損失,由相關中標銷售企業全部承擔。
第四十三條 代理審查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應當對購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儲蓄存摺等基礎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當給購買農民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經營者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❾ 家電下鄉每戶可享受幾樣家電
搞那麼復雜。。。誰有耐心看。。。
每個戶口本可以買2個冰箱 2個電視 2個洗衣機 2台電腦 等等 以此類推 反正只要是下鄉產品都是2個
冰箱、冰櫃最多:325元 電視:455元 手機:130元
洗衣機:260元 電腦:455元 掛機空調:325元
櫃機空調:520元 太陽能:520元 電熱水器:195元
燃氣熱水器:325元 微波爐:130元 電磁爐: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