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子已經過戶了,當初沒有說贈送家電,是否可以把家電帶走
如果當初抄在協商房子買賣價襲格時,沒有書面協議、口頭承諾或暗示家電隨房子一起轉讓的過程,買方也沒有提出對家電相關要求。因為家電不屬於不動產范圍內設施,賣方是可以把家電帶走的
房屋買賣是應該簽署書面協議的。內容包括:出售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屋所在地、小區名稱、樓號、樓層、面積、房屋建築結構、房屋價格、稅務繳納等內容;買房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也可以註明隨房贈與物品、數量。雙方要簽字、按手印確認生效。
房屋買賣協議最好經過當地公正處公正或通過中介公司簽署協議,法律予以支持。避免以後產生遺留問題不好解決。。
2. 買房贈家電業務是做為混合銷售、還是兼營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稅法文本來看,營業稅法規中的混合銷售只包括銷售「應稅勞務」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而不包括「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應稅勞務」即: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勞務(「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第七條中有專門規定)。
從混合銷售的本義上理解,在混合銷售行為中,「勞務」和「貨物」間應是高度關聯的,如:運輸單位送貨又銷售貨物。
混合銷售的銷售,還有個特點是銷售方主動對兩項業務分別或明確表示一並作價,並收取款項的。買房贈家電的「贈送」是明確表示沒有作價。
從法理上講,不能認為「應稅勞務」存在混合銷售,而「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不存在混合銷售。稅法這樣寫難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見,買房贈家電稅法上不認為是混合銷售。
當然也不是兼營,兼營應有下列特徵:該業務屬企業經營范圍,是企業常年業務,以取得兼營業務的收入為目的。如:歌舞廳兼營酒水、香煙。
那麼到底要不要交稅?國稅函[2007]1322號文件規定,「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業務(包括贈送用戶PIM卡、手機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屬於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
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
不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文中明確指出,電信公司的貨物贈送行為不交增值稅,也不交營業稅。不交增值稅法律依據是
「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
。不營業稅的法律依據沒寫,
其實,《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只有「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產生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又明確規定「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業務…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徵收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實際上,我們誰都清楚,賓館里常見的牙具、紙巾、香皂等都是贈送的(因為這些東西顧客都可以自帶),它們一直不交增值稅,也不視同銷售交營業稅。我們的通常理解是這些牙具、紙巾、香皂的價款已包含在勞務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產公司的情況,在國家不斷的調控措施下,房地產公司為了強撐市場,不願降價,又想繼續佔有市場,紛紛推出買房贈物活動。所贈之物的價格顯然已包含在房價之內,並非憑空的無償贈送。只是稅收法規的糊導致了許多執法的困難。
總上所述從流轉稅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來說,可以認為,買房贈物既不交增值稅,也不視同銷售交營業稅。
3. 買了二手房,合同上寫明贈送家私家電,但交房當天發現被掉包,請問該怎麼維權
在買二手房的過程中,這種情況會經常發生,如果合同上註明傢具家電共有多少件,有詳細的說明,並有圖片和視頻,是可以維權的,否則,說不清道不明,維權很困難。
4. 交房時送什麼禮品好
玉帆(船上有個帆的那種),象徵著一帆風順。
金蟾蜍,招財進寶的那種。
盆栽,君子蘭,你可以去花店逛,有很多名品植物,可以讓他擺放在受樓大廳。
5. 買二手房送家電,結果入住之後發現家電都被換成很破舊的,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這個要看合同當中是怎麼約定的了,如果沒有約定那就只能認倒霉了。
6. 二手房交房的時候,上家把合同附件中贈送的家電拿走了,怎麼辦
賣方明顯違約,理應將家電送回去。
現實當中,理應協商,如果實在拿不回去可照價賠償, 如果再不配合,只能起訴至人民法院,但這樣會牽扯到很多時間精力,需自己權衡。
建議:出現這樣的情況往往是沒有留足足夠的交接押金。
7. 買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採取售房贈送家電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先說第一種可能。在增值稅方面,關於「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很顯然,對於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是否構成視同銷售,只有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可作判斷依據,其核心條件是「無償贈送」。那麼,售房贈送家電到底是不是將「貨物無償贈送」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在售房贈送家電過程中,很明顯房地產公司從購房人手中取得了家電對應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這些家電不屬於「無償贈送」。第一,房地產公司贈送家電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受贈人必須購買房屋。第二,企業的本質是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是根本宗旨,房地產公司也不例外。在進行附送家電的決策時,房地產公司必然測算過相關成本與帶來的效果,因此附送家電的價值就構成了房屋銷售的成本,相應的也會從房屋的售價中回收。第三,作為一個企業,所有贈送活動都有目的,房地產公司售房同時贈送家電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促進顧客購買公司的產品——房屋,贈送家電的行為可以與某一筆明確的銷售收入掛鉤,所以房屋的售價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電的價值,這也是售房贈送家電與一般贈送的本質區別。 因此,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的家電並非是無償地把家電贈送給購房人,而是收取了貨幣的,只不過收取的貨幣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價中,沒有被直接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需繳納增值稅。 再說第二種可能。《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這項規定可以看出,構成混合銷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混合的行為中有提供應稅勞務;二是其中的貨物被銷售了;三是提供勞務和銷售貨物發生在同一筆銷售行為中,就是發生的時間一樣、客戶一樣。 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混合行為包括了銷售房屋也即不動產和贈送家電。暫且不論贈送家電是否是銷售行為,單就這一混合行為中沒有提供應稅勞務一項,就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就算回歸到制定混合銷售有關稅收政策的出發點——基於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個不同稅種,本案中贈送的家電也不應該等同於銷售。因為它是在銷售房屋同時採取的促銷手段,並非企業的常態行為。如果是常態行為,企業每銷售一套房屋就得贈送一套相應的家電。另外,贈送家電也不是銷售房屋所必須提供的,不是企業產品的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簡單理解為銷售。據此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不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也就是說,售房贈送家電不屬於混合銷售,其中的贈送家電無需繳納營業稅。退一步說,即便屬於混合銷售,如前文所述家電的價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銷售款中,也不應該再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繳納營業稅。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於售房贈送的家電,房地產公司既無需為之繳納增值稅,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其實,對於類似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已從一個側面作出規定。電信企業開展電信業務而贈送一定實物行為與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本質都是一樣,因此後者完全可以參照前者處理
8. 買房送家電的廣告語怎麼寫,簡潔明了
從即日起購房即享價值6000元家電
9. 買房送家電,到底是好事兒還是麻煩事兒
算好事,但送的東西質量肯定不咋地,要不也給你算到房價款里了,房地產商精著呢。
10. 親人搬新屋了,個個都送家電.除了家電,我該送什麼好拜託各位大神
我覺得裝飾品不太合適 人家新家裝修都有一定的裝飾 再說你也不一定清楚人家家版的裝修風格 送去了合適人權家掛上,不合適還覺得多餘 建議你送廚房用品比較好,如餐具、炊具、茶具等 不管她家裝修什麼風格,廚具都好配 呵呵,除非她家沒廚房,不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