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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燈分布有什麼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3-11 03:48:56

1. 消防應急燈安裝標准有哪些要求

1、在工程設計中,為了方便平時維護與管理,消防應急照明最好按層以專用回饋電迴路供答電。
2、為保證消防應急照明供電電源的可靠,有條件的應由變電所的低壓應急母線段供電,即當用柴油發電機組做應急電源時,只要發電機投入使用,它就有電繼續保證供電。
3、在火災狀態下,靠近地面的煙少、氧氣多,人疏散的本能反應是彎腰或匍匐前進,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安裝帶來的均勻照度更為有效。所以應提倡低位安裝,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應急照明。
4、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 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
5、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並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6、做好配電線路的防火保護,暗敷時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保護層厚度不小於30mm;明敷時穿金屬管,並在鋼管外面刷防火塗料或採用其它防火措施;線路採用防火電纜或耐火電纜、電線。

2. 消防應急照明燈規范有哪些

中億安專業消防設計施工檢測維保:
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及照度標准應符合國家防火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
1 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與其同時使用時,應有單獨的控制開關,且控制開關面板宜與一般照明開關面板相區別或選用帶指示燈型。
2 應急照明不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時使用時,當正常照明因故停電,應急照明電源應自動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於0.5lx,人防工程為lx。
4 工作場所內,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於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5 備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規定外,不低於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繼續工作的其他房間的備用照明,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應裝設出口標志燈。
8 疏散照明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距地面1.Om以下的牆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於10.Om,袋型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幹10.Om,走道轉角區疏敦標志燈間距不應大於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標志燈的間距應不大於10m,距地高度為1.00—1.20m。
10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蓄電池按90min配置,燈具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3.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有哪些要求

1、關於「建築內消防復應急照制明燈具的照度」的相關規定主要來自於《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准》這一消防規范,在今年也就是2019年3月1日的時候生效了新的規范GB 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准》,可是對於這一部分並沒有改變,依然遵從之前的相關規定。
2、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新規無改變):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 1.0lx;
2) 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 3.0lx;病房樓和手術部的避難間不低於 10.0lx;
3) 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 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以上就是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照度的相關要求

4. 消防應急燈具要求有哪些

一、消防應急燈和安全疏散指示燈必須備有兩個電源,即正常電源和緊急備用電版源。緊急備用電源一般由權自備發電和蓄電池供給,如採用蓄電池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小於200min。
二、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照度不應低於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樓梯及其他疏散路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以及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部位,亦須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於20m。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應設玻璃和其他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四、疏散樓梯間應用明顯標志標明所在部位和層數,使樓內人員及時了解自身所處的位置,以利於安全疏散。

5. 消防應急燈安裝要求有哪些

一、消防應急照明燈安裝規范
常見的雙頭消防應急照明燈,一般安裝於疏散通道大門出口的門框上方,走廊、
安全出口走道的牆壁上,距離地面約2米以上的高度;大型的電子市場、購物中心
等場所,雙頭應急燈有直接壁掛安裝於立柱上面的。
消防應急燈的安裝位置以不被物體撞擊,遮擋為好;安裝過高,會影響停電應急
時光照亮度的光效作用,及對應急燈具進行檢修、調試的不便;
雙頭消防應急照明燈的按照高度以2.2米左右即可;也要根據使用場所的實際情況
而定,當使用場所的空間較大,應急燈具的使用密度增加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的對安裝
高度進行調整;前提條件必須滿足消防檢查驗收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消防應急安全出口指示燈的安裝規范
消防應急出口燈可分為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疏散通道指示標志燈。
安全出口標志燈的安裝位置通常在建築物內通往室外的正常出口和應急通道的
出口處。多層和高層建築各樓層通往樓梯間和消防電梯前室的門口;大面積的廳堂、
場、館通向疏散通道和通往前廳、側廳、樓梯間的出口;
安全出口燈一般安裝於出口門框的上方,如果門框太高時,可安裝於門框的
側口位置;為防止火災發生時產生的煙霧影響視覺,其安裝高度以2.2-2.5米為宜;
消防安全指示燈的安裝位置通常是在公共建築物內的安全疏散通道,方便人員
疏散時,無論從哪個位置都能夠找到正確的緊急逃生出口,消防應急疏散通道或
安全緊急出口通道安裝的應急疏散指示燈間距不應大於20米。
安全出口指示燈的正面畫面部分應盡量與安全疏散通道保持垂直角度。

6. 消防應急燈安裝距離和高度有什麼規范

GB17945-2010的應急照明技術規范和GB50016-2014的建築防火規范。

7. 應急燈設置規范是什麼

應急照明用的燈具的總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主要包括事故應急照明、應急出口標志及指示燈,是在發生火災時正常照明電源切斷後,引導被困人員疏散或展開滅火救援行動而設置的。但在日常的檢查中發現,單位在消防應急燈具的選型、安裝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問題。因此,合理選擇應急照明系統供電控制方式、接線方式,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直接影響到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作用的發揮。在日常生活中,要經常進行檢查,防患未然!

8. 室內應急燈的配置有什麼要求嗎

》GB1349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准》DBJ 01-611-2002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技術條件》GA 54-93
《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GA 480.1-2004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GB 12978-2003
《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GB 16838-2005
《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准》DBJ 01-611-2002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1年修訂版)
《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第10.2.6條: 各單位應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樓梯間設置事故應急照明燈。
第10.2.9條:事故照明燈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疏散指示標志宜放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於20m。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第10.2.9條:事故照明燈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疏散指示標志宜放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於20m。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第11.1.3條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牆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於20.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築;
2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築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1年修訂版)
9.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9.2.1 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9.2.1.1 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9.2.1.2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9.2.1.3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9.2.1.4 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築內走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9.2.2 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類居住建築外,高層建築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9.2.4 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0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m。
9.2.5 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9.2.6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2007年歲末,國家出台了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並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消[2007]5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
為進一步落實公安部消防局2007年工作要點中關於實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促進消防產業健康發展,部局於今年九月在山東省煙台市召開工作會議,部署從2008年1月1日起,對滅火器、防火門、消防應急燈具等三類產品實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並逐步在其它消防產品中推行。為了保證這一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強化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技術手段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實施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實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門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精神,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現實斗爭的需要,是消防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機制創新,是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的重要舉措。
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技術基礎是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和與之相配套的檢查儀器。該制度通過建立以單個消防產品為最小單元的全國消防產品信息庫,可實現對消防產品在生產、銷售、安裝、使用、維護和監督等環節的網路化動態監控跟蹤管理,對促進消防產品質量的提高,規范消防產品市場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硬體基礎建設,為推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創造條件
配備消防產品身份證制度配套檢查儀器是實施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的保障條件。各公安消防總隊要認真做好本總隊檢查儀器的配置工作。根據九月工作會議精神,檢查儀器的最低要求是:2007年年底前,各總隊、各支隊均至少配置1套檢查儀器和一台專用手提電腦;2008年6月底前,經濟發達地區要將檢查儀器配置到每個大隊;2008年年底前,經濟欠發達地區要將檢查儀器配置到每個大隊,經濟困難地區也要力爭配置到大隊。
三、進一步落實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有關要求
(一)各總隊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採取有利措施抓好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實施。要確定一名總隊領導負責此項制度的推進工作,迅速按照配套檢查儀器的最低配置要求,制定配置計劃,落實經費,確保檢查儀器按計劃配置到位,要將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推進工作和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納入「三基」工程建設和年度工作考核、執法考評的內容。
(二)各總隊要立即組織培訓消防產品監督人員掌握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確保消防監督人員熟練操作系統軟體和設備,並要組織召開轄區內消防產品銷售單位、消防工程施工單位、建築工程監理單位、建設等單位負責人會議,宣傳貫徹消防產品身份證制度。對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三類產品,必須檢查消防產品「身份證」,對未加貼「身份證」標識的,不得銷售、采購和使用。同時,要在當地的主流媒體,大力開展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宣傳,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局面。
(三)從2008年1月1日起,各地要利用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開展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要將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納入到建審、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各項消防執法工作中,真正發揮消防產品身份證跟蹤管理系統的作用。
(四)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要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證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運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完好性、可用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9. 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有哪些

(1)應急照明的設置部位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2)配電室、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電話總機房、監控(BMS)中央控制室以及在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

3)觀眾廳,每層面積超過15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人員密集且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室及汽車庫。

4)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和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分為專業和兼用兩種,兼用的如樓梯間燈。

(3)應急照明供電要求採用雙電源供電,除正常電源之外,還要設置備用電源,並能夠在末級應急照明配電箱實現備電自投。

(4)應急燈照度及其他要求

1)照度: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2)轉換時間: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轉換時間不大於5s。

3)工作時間: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應急工作時間不少於30min。

4)電池: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所用電池必須是全封閉免維護的充電電池,電池的使用壽命不小於4年,或全充、放電次數不小於400次。

10. 應急照明燈具安裝的規范要求有哪些

應急照明燈具安裝規范要求:
1、應急照明燈的電源除正常電源外,另有一路電源供電;或者是獨立於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或由蓄電池櫃供電或選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燈具。
2、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後,電源轉換時間為:疏散照明≤15s;備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疏散標志燈組成。安全出口標志燈距地高度不低於2m,且安裝在疏散出口和樓梯口裡側的上方。
4、疏散標志燈安裝在安全出口的頂部,樓梯間、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應安裝在1m以下的牆面上。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標志燈間距不大於20m(人防工程不大於10m)。
5、疏散標志燈的設置,不影響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圍設置容易混同疏散標志燈的其他標志牌等。
6、應急照明燈具、運行中溫度大於60℃的燈具,當靠近可燃物時,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當採用白熾燈、鹵鎢燈等光源時,不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7、應急照明線路在每個防火分區有獨立的應急照明迴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區的線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疏散照明線路採用耐火電線、電纜,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燒體內穿剛性導管暗敷,暗敷保護層厚度不小於30mm。電線採用額定電壓不低於750V的銅芯絕緣電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