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高層建築的哪些部位需設置應急照明
高層建築物內的走道、拐彎處、安全出人口、人貨兩用電梯、樓梯間、操作區域等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B. 有沒有規定 什麼情況下才會設應急照明箱
商業的一般都裝應急照明的
C. 哪些場所需要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除建築高度小於27m的住宅建築外,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①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②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於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③建築面積大於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④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
⑤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2、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對於疏散走道,不應低於1.0lx。
②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lx;對於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lx。
③對於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5.0lx。對於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10.0lx。
關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最低水平照度很多考友對第2款的3.0lx和第3款的10.0lx容易混淆,但仔細閱讀條文不難理解,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低於3.0lx,人員密集場所中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10.0lx。
同理:走道:疏散走道,不應低於1.0 lx;避難走道,不應低於5.0lx;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避難走道,不應低於10.0lx。
避難間: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 lx;對於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 lx。
樓梯間和前室: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5.0lx;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10.0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4、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牆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牆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5、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②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於2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
6、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築面積大於8000㎡的展覽建築;
(2)總建築面積大於5000㎡的地上商店;
(3)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築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7、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h;
(2)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m2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0h;
(3)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h。
本條第(2)點很多考生不是很能吃透,可以理解為以下四種情況:
①醫療建築和老年人照料設施,整棟建築不應少於1.0h;
②總建築面積(地上+地下,下同)大於100000㎡時,整棟建築不應少於1.0h;
③總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00㎡,但地下、半地下部分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整棟建築不應少於1.0h;
④獨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整棟建築不應少於1.0h。
D. 什麼情況下消防應急照明會亮
消防應急照明會亮的情況,不同工作狀態、功能,情況是不同的。專
應急照明燈可按屬工作狀態和功能進行分類。按工作狀態可分為 3類:
①持續式應急燈。不管正常照明電源有否故障,能持續提供照明。
②非持續式應急燈。只有當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才提供照明。
③復合應急燈。燈 應急照明燈具內裝有兩個以上光源,至少有一個可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提供照明。
按功能可分為兩類:
①照明型燈具。在發生事故時,能向走道、出口通道、樓梯和潛在危險區提供必要的照明。
②標志型燈具。能醒目地指示出口及通道方向,燈上有文字和圖示,標志面亮度為7~10cd/m2,文字的筆畫粗度至少19mm,高度至少150mm,觀察距離30m,透光文字與背景有較大的對比。
E. 應急燈設置規范是什麼
應急照明用的燈具的總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主要包括事故應急照明、應急出口標志及指示燈,是在發生火災時正常照明電源切斷後,引導被困人員疏散或展開滅火救援行動而設置的。但在日常的檢查中發現,單位在消防應急燈具的選型、安裝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問題。因此,合理選擇應急照明系統供電控制方式、接線方式,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直接影響到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作用的發揮。在日常生活中,要經常進行檢查,防患未然!
F. 什麼建築或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系統
答:(1)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系統: 1 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m2的商店、展專覽建築、航站樓; 屬2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的地下商店; 3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的醫院門診樓; 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 5 座位數超過10000座的體育館。 (2)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的商店、展覽建築、航站樓、鐵路旅客車站建築宜設置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系統。
G. 什麼樣的民用建築要設應急照明
高層都要有。一類高層 二類高層規范不同
9.2.1 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9.2.1.1 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9.2.1.2 配電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9.2.1.3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9.2.1.4 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築內走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9.2.2 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待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剛的照度。
9.2.3 除二類居住建築外,高層建築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應設燈光硫散指示標志。
9.2.4 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0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m。
9.2.5 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利製作的保護罩。
9.2.6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H. 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有哪些
(1)應急照明的設置部位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2)配電室、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電話總機房、監控(BMS)中央控制室以及在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
3)觀眾廳,每層面積超過15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人員密集且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室及汽車庫。
4)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和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分為專業和兼用兩種,兼用的如樓梯間燈。
(3)應急照明供電要求採用雙電源供電,除正常電源之外,還要設置備用電源,並能夠在末級應急照明配電箱實現備電自投。
(4)應急燈照度及其他要求
1)照度: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2)轉換時間: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轉換時間不大於5s。
3)工作時間: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應急工作時間不少於30min。
4)電池: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所用電池必須是全封閉免維護的充電電池,電池的使用壽命不小於4年,或全充、放電次數不小於400次。
I. 室內應急燈的配置有什麼要求嗎
》GB1349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准》DBJ 01-611-2002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技術條件》GA 54-93
《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GA 480.1-2004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GB 12978-2003
《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GB 16838-2005
《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准》DBJ 01-611-2002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1年修訂版)
《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第10.2.6條: 各單位應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樓梯間設置事故應急照明燈。
第10.2.9條:事故照明燈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疏散指示標志宜放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於20m。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第10.2.9條:事故照明燈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疏散指示標志宜放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於20m。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第11.1.3條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牆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於20.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築;
2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築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1年修訂版)
9.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9.2.1 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9.2.1.1 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9.2.1.2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9.2.1.3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9.2.1.4 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築內走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9.2.2 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類居住建築外,高層建築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9.2.4 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0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m。
9.2.5 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9.2.6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2007年歲末,國家出台了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並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消[2007]5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
為進一步落實公安部消防局2007年工作要點中關於實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促進消防產業健康發展,部局於今年九月在山東省煙台市召開工作會議,部署從2008年1月1日起,對滅火器、防火門、消防應急燈具等三類產品實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並逐步在其它消防產品中推行。為了保證這一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強化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技術手段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實施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實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門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精神,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現實斗爭的需要,是消防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機制創新,是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的重要舉措。
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技術基礎是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和與之相配套的檢查儀器。該制度通過建立以單個消防產品為最小單元的全國消防產品信息庫,可實現對消防產品在生產、銷售、安裝、使用、維護和監督等環節的網路化動態監控跟蹤管理,對促進消防產品質量的提高,規范消防產品市場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硬體基礎建設,為推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創造條件
配備消防產品身份證制度配套檢查儀器是實施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的保障條件。各公安消防總隊要認真做好本總隊檢查儀器的配置工作。根據九月工作會議精神,檢查儀器的最低要求是:2007年年底前,各總隊、各支隊均至少配置1套檢查儀器和一台專用手提電腦;2008年6月底前,經濟發達地區要將檢查儀器配置到每個大隊;2008年年底前,經濟欠發達地區要將檢查儀器配置到每個大隊,經濟困難地區也要力爭配置到大隊。
三、進一步落實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有關要求
(一)各總隊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採取有利措施抓好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實施。要確定一名總隊領導負責此項制度的推進工作,迅速按照配套檢查儀器的最低配置要求,制定配置計劃,落實經費,確保檢查儀器按計劃配置到位,要將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推進工作和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納入「三基」工程建設和年度工作考核、執法考評的內容。
(二)各總隊要立即組織培訓消防產品監督人員掌握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確保消防監督人員熟練操作系統軟體和設備,並要組織召開轄區內消防產品銷售單位、消防工程施工單位、建築工程監理單位、建設等單位負責人會議,宣傳貫徹消防產品身份證制度。對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三類產品,必須檢查消防產品「身份證」,對未加貼「身份證」標識的,不得銷售、采購和使用。同時,要在當地的主流媒體,大力開展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的宣傳,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局面。
(三)從2008年1月1日起,各地要利用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開展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要將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納入到建審、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各項消防執法工作中,真正發揮消防產品身份證跟蹤管理系統的作用。
(四)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要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證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運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完好性、可用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