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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灯分布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3-11 03:48:56

1. 消防应急灯安装标准有哪些要求

1、在工程设计中,为了方便平时维护与管理,消防应急照明最好按层以专用回馈电回路供答电。
2、为保证消防应急照明供电电源的可靠,有条件的应由变电所的低压应急母线段供电,即当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应急电源时,只要发电机投入使用,它就有电继续保证供电。
3、在火灾状态下,靠近地面的烟少、氧气多,人疏散的本能反应是弯腰或匍匐前进,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安装带来的均匀照度更为有效。所以应提倡低位安装,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应急照明。
4、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
5、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6、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明敷时穿金属管,并在钢管外面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它防火措施;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

2.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有哪些

中亿安专业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维保:
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及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与其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或选用带指示灯型。
2 应急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lx。
4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5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应装设出口标志灯。
8 疏散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距地面1.Om以下的墙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0.Om,袋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10.Om,走道转角区疏敦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高度为1.00—1.20m。
10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蓄电池按90min配置,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有哪些要求

1、关于“建筑内消防复应急照制明灯具的照度”的相关规定主要来自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这一消防规范,在今年也就是2019年3月1日的时候生效了新的规范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可是对于这一部分并没有改变,依然遵从之前的相关规定。
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新规无改变):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
2) 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0lx;病房楼和手术部的避难间不低于 10.0lx;
3)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以上就是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照度的相关要求

4. 消防应急灯具要求有哪些

一、消防应急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必须备有两个电源,即正常电源和紧急备用电版源。紧急备用电源一般由权自备发电和蓄电池供给,如采用蓄电池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200min。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楼梯及其他疏散路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部位,亦须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和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四、疏散楼梯间应用明显标志标明所在部位和层数,使楼内人员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位置,以利于安全疏散。

5. 消防应急灯安装要求有哪些

一、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规范
常见的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一般安装于疏散通道大门出口的门框上方,走廊、
安全出口走道的墙壁上,距离地面约2米以上的高度;大型的电子市场、购物中心
等场所,双头应急灯有直接壁挂安装于立柱上面的。
消防应急灯的安装位置以不被物体撞击,遮挡为好;安装过高,会影响停电应急
时光照亮度的光效作用,及对应急灯具进行检修、调试的不便;
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的按照高度以2.2米左右即可;也要根据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
而定,当使用场所的空间较大,应急灯具的使用密度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对安装
高度进行调整;前提条件必须满足消防检查验收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消防应急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出口灯可分为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灯。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装位置通常在建筑物内通往室外的正常出口和应急通道的
出口处。多层和高层建筑各楼层通往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口;大面积的厅堂、
场、馆通向疏散通道和通往前厅、侧厅、楼梯间的出口;
安全出口灯一般安装于出口门框的上方,如果门框太高时,可安装于门框的
侧口位置;为防止火灾发生时产生的烟雾影响视觉,其安装高度以2.2-2.5米为宜;
消防安全指示灯的安装位置通常是在公共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方便人员
疏散时,无论从哪个位置都能够找到正确的紧急逃生出口,消防应急疏散通道或
安全紧急出口通道安装的应急疏散指示灯间距不应大于20米。
安全出口指示灯的正面画面部分应尽量与安全疏散通道保持垂直角度。

6. 消防应急灯安装距离和高度有什么规范

GB17945-2010的应急照明技术规范和GB50016-2014的建筑防火规范。

7. 应急灯设置规范是什么

应急照明用的灯具的总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应急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患未然!

8. 室内应急灯的配置有什么要求吗

》GB1349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93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 480.1-2004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007年岁末,国家出台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消[2007]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消防局2007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部局于今年九月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三类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并逐步在其它消防产品中推行。为了保证这一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强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技术手段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现实斗争的需要,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机制创新,是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举措。
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是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检查仪器。该制度通过建立以单个消防产品为最小单元的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可实现对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等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监控跟踪管理,对促进消防产品质量的提高,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硬件基础建设,为推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创造条件
配备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配套检查仪器是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各公安消防总队要认真做好本总队检查仪器的配置工作。根据九月工作会议精神,检查仪器的最低要求是:2007年年底前,各总队、各支队均至少配置1套检查仪器和一台专用手提电脑;2008年6月底前,经济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2008年年底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经济困难地区也要力争配置到大队。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各总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利措施抓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要确定一名总队领导负责此项制度的推进工作,迅速按照配套检查仪器的最低配置要求,制定配置计划,落实经费,确保检查仪器按计划配置到位,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推进工作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三基”工程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考评的内容。
(二)各总队要立即组织培训消防产品监督人员掌握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确保消防监督人员熟练操作系统软件和设备,并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贯彻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三类产品,必须检查消防产品“身份证”,对未加贴“身份证”标识的,不得销售、采购和使用。同时,要在当地的主流媒体,大力开展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要利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纳入到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消防执法工作中,真正发挥消防产品身份证跟踪管理系统的作用。
(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9. 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有哪些

(1)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电话总机房、监控(BMS)中央控制室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及汽车库。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分为专业和兼用两种,兼用的如楼梯间灯。

(3)应急照明供电要求采用双电源供电,除正常电源之外,还要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够在末级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备电自投。

(4)应急灯照度及其他要求

1)照度: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转换时间: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s。

3)工作时间: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4)电池: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所用电池必须是全封闭免维护的充电电池,电池的使用寿命不小于4年,或全充、放电次数不小于400次。

10.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规范要求:
1、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2、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4、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5、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6、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7、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