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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设置应急照明

发布时间: 2021-03-14 23:14:47

A. 高层建筑的哪些部位需设置应急照明

高层建筑物内的走道、拐弯处、安全出人口、人货两用电梯、楼梯间、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B. 有没有规定 什么情况下才会设应急照明箱

商业的一般都装应急照明的

C. 哪些场所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②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③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④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⑤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②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③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最低水平照度很多考友对第2款的3.0lx和第3款的10.0lx容易混淆,但仔细阅读条文不难理解,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人员密集场所中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同理:走道: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避难间: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楼梯间和前室: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本条第(2)点很多考生不是很能吃透,可以理解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整栋建筑不应少于1.0h;

②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下同)大于100000㎡时,整栋建筑不应少于1.0h;

③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0㎡,但地下、半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整栋建筑不应少于1.0h;

④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整栋建筑不应少于1.0h。

D. 什么情况下消防应急照明会亮

消防应急照明会亮的情况,不同工作状态、功能,情况是不同的。专
应急照明灯可按属工作状态和功能进行分类。按工作状态可分为 3类:
①持续式应急灯。不管正常照明电源有否故障,能持续提供照明。
②非持续式应急灯。只有当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才提供照明。
③复合应急灯。灯 应急照明灯具内装有两个以上光源,至少有一个可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提供照明。
按功能可分为两类:
①照明型灯具。在发生事故时,能向走道、出口通道、楼梯和潜在危险区提供必要的照明。
②标志型灯具。能醒目地指示出口及通道方向,灯上有文字和图示,标志面亮度为7~10cd/m2,文字的笔画粗度至少19mm,高度至少150mm,观察距离30m,透光文字与背景有较大的对比。

E. 应急灯设置规范是什么

应急照明用的灯具的总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应急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患未然!

F. 什么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答:(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 1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商店、展专览建筑、航站楼; 属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医院门诊楼;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0000座的体育馆。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建筑宜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

G. 什么样的民用建筑要设应急照明

高层都要有。一类高层 二类高层规范不同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H. 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有哪些

(1)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电话总机房、监控(BMS)中央控制室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及汽车库。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分为专业和兼用两种,兼用的如楼梯间灯。

(3)应急照明供电要求采用双电源供电,除正常电源之外,还要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够在末级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备电自投。

(4)应急灯照度及其他要求

1)照度: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转换时间: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s。

3)工作时间: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4)电池: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所用电池必须是全封闭免维护的充电电池,电池的使用寿命不小于4年,或全充、放电次数不小于400次。

I. 室内应急灯的配置有什么要求吗

》GB1349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93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 480.1-2004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007年岁末,国家出台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消[2007]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消防局2007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部局于今年九月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三类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并逐步在其它消防产品中推行。为了保证这一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强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技术手段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现实斗争的需要,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机制创新,是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举措。
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是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检查仪器。该制度通过建立以单个消防产品为最小单元的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可实现对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等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监控跟踪管理,对促进消防产品质量的提高,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硬件基础建设,为推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创造条件
配备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配套检查仪器是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各公安消防总队要认真做好本总队检查仪器的配置工作。根据九月工作会议精神,检查仪器的最低要求是:2007年年底前,各总队、各支队均至少配置1套检查仪器和一台专用手提电脑;2008年6月底前,经济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2008年年底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经济困难地区也要力争配置到大队。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各总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利措施抓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要确定一名总队领导负责此项制度的推进工作,迅速按照配套检查仪器的最低配置要求,制定配置计划,落实经费,确保检查仪器按计划配置到位,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推进工作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三基”工程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考评的内容。
(二)各总队要立即组织培训消防产品监督人员掌握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确保消防监督人员熟练操作系统软件和设备,并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贯彻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三类产品,必须检查消防产品“身份证”,对未加贴“身份证”标识的,不得销售、采购和使用。同时,要在当地的主流媒体,大力开展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要利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纳入到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消防执法工作中,真正发挥消防产品身份证跟踪管理系统的作用。
(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